前日,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据悉,该案是佛山市首宗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的离婚案件。
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为日常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原告于1998年3月搬出另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去年6月,卢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4月,卢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佛山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今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卢某和张某离婚。
负责审理此案的佛山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说,他们去年在审理这一案件时是依照婚姻法原来的条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作出的,原来的规定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3年的可以准予离婚",法院在审判的时候有一定的酌情权;但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达2年的应该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变化,是取消了同一情况下的酌情余地。因此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就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南方都市报
谭海清 20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