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讯 (记者李钢)妻子怀有身孕,丈夫能和她离婚吗?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提出离婚的丈夫被二审驳回上诉,继续履行丈夫的职责。
两地分居妻子怀孕
据男方阿仁向法院上诉称,他与妻子阿金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两人也早已分开居住,他现在住在打工工厂的宿舍内,彼此之间只靠写些书信保持着最基本的联系,他自认为与妻子阿金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的矛盾也已无法调和。在两人分居期间,阿仁觉得和阿金也不能这样维持下去,就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与阿金解除婚姻关系。
哪里知道,阿金先是不同意离婚,继而又告诉他自己已经怀孕了。这让阿仁十分吃惊,因为两人已分居很长时间,只有书信联系,更没有过性生活,阿金会和谁同居并怀孕呢?惟一的答案就是妻子与别人产生了感情,并发生了关系。
阿仁向法院递交了他与妻子分居期间的来往书信,证明阿金从来没有告诉过他怀孕的事情,也没有两人共同生活的内容。相反,只有双方分居并要求离婚的内容。
在阿仁一审诉讼期间,阿金却又到医院进行了药物流产。原审法院———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仁认为阿金的怀孕与己无关的证据不充分,所以驳回了阿仁的离婚请求。
之后,而阿仁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阿金怀孕如果是与己同居所致,阿金就应当举证证明她的主张,而不应由他来举证。
因此,一审裁定由阿仁举证证明阿金的怀孕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是不成立的。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怀孕期间不得离婚
对于这起离婚案,据佛山中院有关法官的解释,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但是在阿仁的离婚诉讼中,由于他的妻子怀有身孕,而阿仁却又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阿金的怀孕与其无关,所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阿仁的离婚请求不被法院认可。
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的游植龙副主任认为,《婚姻法》作出关于妇女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是基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如果妇女所怀的孩子不是男方的,首先男方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证据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男方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