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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账巨款成“烫手山竽”

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丈夫叫“冤”


    中山网讯 珠江时报报道,朱锦棠当初向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时可没想到,几年前曾从他名下转出的60万元被指认为恶意转移夫妻财产。今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60万元为朱锦棠夫妻共有债权,朱锦棠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朱锦棠以5万元换回了30万元。

   家住佛山市南海罗村的朱锦棠说,1997年他与同在罗村的吴玉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来妻子沉湎于麻将中,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并已分居多年。2004年4月,朱锦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驳回。今年3月,朱锦棠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吴玉珍在法庭上辩称丈夫朱锦棠回避了婚外情,应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重大过错方,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尽量照顾,同时要求丈夫支付其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生活补偿金。

   在法庭举证中,吴玉珍拿出7张中国银行长城卡月结单,证明丈夫朱锦棠于2001年11月7日在中国银行罗村办事处转账60万元,并称此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朱锦棠当庭表示,吴玉珍所说的60万元的确是从他的名下转出的,但这笔钱并非其所拥有,而是他的姐姐当时经其账户转账,60万元的真正主人是他姐姐朱欣妍。

   在一审过程中,南海法院认为原告朱锦棠转到其姐姐账户上的60万元,因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不属于朱锦棠所有,故确认该60万元为朱锦棠夫妻共有债权。又由于该60万元已被转出,原告朱锦棠必须负责追回,并偿还被告吴玉珍30万元。法院对吴玉珍要求朱锦棠支付20万元损害赔偿费的主张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朱锦棠立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60万元为夫妻共有债权的判决。

   朱锦棠在上诉中说,他一直在惠州某皮厂工作,每月工资不足3000元,更何况还要建房、养孩子,而妻子始终未有工作,全靠他一人挣钱。朱锦棠特别强调指出,从银行账户上反映的情况清晰可见,那60万元是在2001年8月24日至2001年10月7日短短不到两月间存入账户的,这再一次说明60万元不可能属于他。

   让朱锦棠颇感意外的是,在审理过程中,吴玉珍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意见,即由朱锦棠一次性支付5万元给吴玉珍,以替代一审判决中的30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于:中山商报 2005年11月9日 第 194 期 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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