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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法院分析离婚案件中子女抚育问题并提出审理对策

     近年来,禅城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产生的子女抚育问题也日渐突出,仅2005年,在该院审结的501件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就有347件。为了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育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禅城法院对此类案件中子女抚育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审理对策。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有着不同的心态,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女方抚育子女的情况占多数。在347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抚育子女的217人,占62.5%;男方抚育子女的130人,占37.2%。基本上是男方抚育男孩多,女方抚育女孩多。二是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或者都拒绝直接抚育子女的情况也占一定的比例。在这501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均要求抚育子女的286件,占全部案件的57%。这类案件在审判和执行中常出现一方藏匿孩子的现象,曾有一名男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抚养子女的目的,将孩子带至外地生活二年之久。三是抚育费的支付形式多样。有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清、按年拨付抚育费,按年拨付中又有法院过付、单位代扣、居委会过付等形式。由居委会过付方式自觉履行率较低,其余的给付抚育费形式履行率较高。四是提出变更抚育和增加抚育费的较少。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教育费以及物价的上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多会感到生活压力太大,实难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但是,大部分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育费或提出变更抚育要求。

    出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居多,为了能顺利离婚,女方大都同意由自己抚育子女。男方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大都愿意抚育男孩。再者,法律本身的某些规定,如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育,也在客观上造成女方抚育子女多。二是不愿抚育子女的当事人多是考虑离异后带着孩子会对再婚带来不利的影响。尤其对身残或弱智的子女,认为与自己共同生活负担太重,压力太大,因此都不愿抚育孩子。三是抚育费问题未引起当事人应有的重视。大部分当事人尤其是农民认为子女跟谁生活,子女就是谁的,生活费就应由谁来全部负担,对方能给一点抚育费就很满足了。而且许多当事人往往通过降低抚育费金额的方法来实现尽快离婚且能抚育子女的目的。四是部分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许多当事人都存有案结事了的思想,不知道离婚后,如想变更抚育关系和抚育费还可另行起诉,或者是解除婚姻关系后都不愿为子女抚育问题再与对方接触。

    为切实解决好离婚案件的子女抚育问题,禅城区法院特提出如下审理对策:

    一、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父母双方明白,抚育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离婚时父母双方应主动承担这一义务,避免矛盾激化和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审判人员对离婚案件的子女抚育问题应予以重视,应把子女抚育摆在与婚姻关系解除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真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解决子女抚育问题。

    二、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一个合理的抚育费数额。为了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首先考虑不同年龄段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应建立随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增加、父母收入增长而增加抚育费的法律约束机制,改变目前离婚时一次确定数额,非经双方协议或诉讼程序不能改变的情况。再者,人民法院在考虑分担子女抚育费一方的承受能力时,不能仅仅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而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考查其全部收入情况。在抚育费的给付方式上,应采取及时、方便的方式,离婚时能一次给付的应令其一次给付,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三、做好子女抚育费的执行工作,发挥好人民法院在抚育费过付中的作用。对于有固定收入按年给付的,可以采取由单位代扣工资的方法;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子女抚育费最好由法院过付,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可以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主动性。

    四、人民法院应准确、慎重地依法处理子女抚育问题。法院判决一方抚育子女,而另一方经多次教育仍不交出子女或强行抢走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子女交给负有抚育义务的一方。这样做不仅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另一方当事人提高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据禅城法院信息 孙楠编 20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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