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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游植龙律师于2006年2月22日原创《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本与内容》后,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和复制,深受欢迎!为使离婚协议书版本更加严谨和更有针对性,笔者现对原有2006版进行修订,推出“离婚协议书格式与范本(2011版本)”,供参考:

离婚协议书格式与范本(2011版)

——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男方:陈世美,男,汉族,甲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11
    女方:秦香莲,女,汉族,乙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01

    男方陈世美与女方秦香莲于丙年1月认识,于丁年1月1日在湖广均州登记结婚,于戊年1月1日生育一子,名陈子秦。现因男方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方陈世美与女方秦香莲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陈子秦抚养权归女方,由女方秦香莲抚养携带,男方陈世美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男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抚养费2000元交给女方或付至女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如男方有任何一月逾期十天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提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儿子陈子秦的所有抚养费(从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当月起计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给女方,男方不得拒绝。如儿子年满18周岁仍在读书的,儿子就读高中期间男方仍应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儿子就读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男方每星期可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探望方式:男方于每周六上午十点到女方住处接走儿子,第二天即周日下午三点前将儿子送回到女方住处。如遇特殊情况影响男方探望的,女方应提前告知男方。对于儿子的探望,双方应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互相沟通和配合。

    三、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封府一街一巷一号101房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证号:开封府001号)全部归女方所有。因该房产权现登记在男方陈世美名下,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房产权过户至女方秦香莲个人名下,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如男方在上述期限内不予协助办理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给女方。

    因男方户口现在开封府一街一巷一号101房,男方承诺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到其所在单位驸马府。如男方未能按期将户口迁出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

   (2)股票:男方陈世美名下现有股票“良心未泯”(证券代码:9999)10000股、市值人民币100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给女方,男方付清补偿款后,上述股票“良心未泯”归男方所有。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补偿款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

   (3)存款:男方陈世美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分一半为50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万元给女方。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该款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女方秦香莲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确认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也没有共同债权。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男、女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本协议书第三条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股票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的全部份额,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如该财产已不存在的,过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六、鉴于男方有婚外情导致双方离婚,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女方。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给女方。

    七、双方确认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协议是在经过充分协商,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无不同意见。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生效。


                   男方:陈世美                女方:秦香莲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者:游植龙律师,时间:201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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