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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涉外离婚案件可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广义上的涉外离婚案件,不仅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离婚,也包括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的离婚,还包括我国公民一方或双方现居住在境外的离婚。

    对于哪些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在我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3)法研字第26号]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4年7月14日),“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而,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以在中国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内地;

    (2)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内地;

    (3)结婚登记地在内地。

    作者:游植龙律师,时间: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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