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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与程序

——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与程序:

    1、申请人:(1)中国籍当事人;(2)外国公民,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

    2、申请对象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离婚调解书。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离婚调解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予适用。

    3、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受理机关: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申请承认的相关证明文件:(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3)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4)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6、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情形:(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7、法院受理及裁定的效力:(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不予承认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不予承认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2)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3)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离婚。(4)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5)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6)申请为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法院起诉离婚。

    作者:游植龙律师,时间: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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