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纶律师》2012年第3期

   《经纶律师》2012年第3期(总第182期)刊登了通讯:《走在婚姻家庭法律前沿的专家律师——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游植龙》,全文如下:

走在婚姻家庭法律前沿的专家律师

——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游植龙

舒解一段生命的疼痛
我若能阻止一颗心灵的破碎,我便不是白活;
我若能舒解一段生命的疼痛,或缓和一个痛苦,
或协助一只昏厥的知更鸟重返它的窝巢,我便是快乐的。

    访问游植龙律师创办的“广东婚姻法律网”,这首诗让人印象深刻。

    游植龙,199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学专业后开始律师执业,现已有21年执业经历,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第七届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专家。

网络知名律师

    在互联网各大搜索引擎,如百度、Google搜索中,输入“游植龙”三个字进行搜索,有关他的信息和网页多达数千上万项,这些信息与报道,集中在二个专业:信息网络和婚姻家庭法律。作为二十一年深入研究信息网络和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他已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相当的知名度。花开两朵,只表一枝,仅就游植龙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突出表现,就已令人目不暇接了。

业务精湛,维护弱势妇女权益

    办理婚姻家庭案件,要细心,也要有耐心,能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同时,又因婚姻家庭案件关乎每一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哪怕它在律师眼中只是一个细小的案件,但又必须以精湛的专业知识认真勤勉地把它办好,才能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游律师充分地意识到了这一点,深入地研究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结合其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保证办好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游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

    某男在夫妻争吵后将其名下300万元的银行存款转出并将帐号销户,同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的三千平方米厂房以低价过户给其姐夫。其妻子在走投无路之际,慕名找到游律师。游律师经深入分析案情后,让该女子稳定情绪,一方面指导该女子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其丈夫转出的财产,另一方面指导该女子将其丈夫和姐夫作为共同被告诉请其房产买卖无效,先后经过离婚诉讼、房地产买卖无效之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经四法院五审,最终法院判决将该男子转出的300万银行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私自过户的厂房确认买卖无效追回,并使该女子以60%多分的比例分到财产,该女子感激不尽,切实维护了弱势妇女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而游律师代理的周某与其丈夫离婚协议无效纠纷案,则充分展示了他深厚的法律功底。周某在与其丈夫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再另行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此外,男方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直至女方终老”。其后,男方拒绝支付该补偿款和生活费,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该约定无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该《离婚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和生活费的约定无效,女方不服提起上诉。游律师在二审接受女方委托后,从理论、法律规定、实践角度以及法律价值上,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情形;2、夫妻离婚时财产处分及补偿的约定自由是婚姻法遵循的基本原则;3、从约定的现实基础分析,是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夫妻18年感情基础、男方有婚外情对女方的伤害、男方本人的经营支付能力,尤其是主要考虑到男方取得了某公司股权,而女方丧失了该公司股权、日后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持原有水平后作出的符合男方内心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的保护;4、原判决混淆了补偿款、生活费与经济帮助金的法律概念;5、原判决认定补偿协议无效是一个恶的判例,怂恿了出尔反尔,法律的价值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和扬善惩恶。经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并引用了游植龙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书》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的约定有效,女方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保护。游律师代理的本案例因“出色运用法律专业技巧成功代理,对同类案中的法律服务起积极示范作用”,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业务成就奖”,并荣获广东省律师业务典型案例二等奖。

    某女子丈夫在外与第三者有婚外情,但苦于没有证据,游律师按受该女子委托后根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调查结果证实了第三者与其丈夫在外租房时以夫妻名义申请登记,最终法院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成立,判决其丈夫支付精神赔偿金2万元。某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但其丈夫拒不承认,在游律师指导下,该妇女提供了病历、报案材料和鉴定向法院起诉,在证据面前,其丈夫不得不当庭向妻子道歉,并支付了赔偿金1万元。赔偿数额虽少,但抚慰了受害妇女受伤的心灵,彰显了法律公正。此类案例,在游律师每年代理的数十件婚姻家庭案件中,时有出现,不一一枚举。

引导群体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群体案件若处理不好,往往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群体案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优秀律师应具备的基本功之一。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村数十位外嫁女子女的股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些外嫁女在近二十年里不断到禅城区、佛山市各级政府部门信访、投诉未果,有些妇女提出要到更上一级部门信访,若群体上访,将存在着不稳定的政治因素。2009年下半年,游律师接触到案件,经过认真细致研究证据材料后,认为永新村的股份制章程规定外嫁女子女不予入股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法律原则,是对外嫁女的歧视,同时指出上访未必能解决问题,要维护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游律师的指导下,外嫁女向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申请就子女股东资格问题作出行政决定,但祖庙街道办只作出信访《答复》,以她们之前曾经信访作出回复、现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为由维持原答复。外嫁女向禅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禅城区政府维持街道办的答复。20105月,游律师接受其中9名外嫁女子女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祖庙街道办事处就外嫁女子女的股东资格作出行政决定。迫于压力,祖庙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因达到目的而撤诉。但祖庙街道办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却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外嫁女子女不符合界定股东资格的条件。游律师代理外嫁女子女再向禅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祖庙街道办决定。再向禅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禅城区法院判决认为永新村的章程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撤销祖庙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祖庙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20113月佛山中院维持原判。最终,祖庙街道办不得不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确认外嫁女子女的股东资格。几经波折,二十年的长期信访、上访的问题,在游植龙律师的引导下,终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嫁女们笑逐颜开,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权益既得到切实维护,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积极讲课授课,普及法律知识

    多年的执业经验使游律师深有体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一方面在于社会因素,另一方面也在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律师不应只为办案而办案,而应有所想,有所思,有所为。分享自己的办案感受,授人以渔,普及法律知识,就是有所为的方式之一。基于此,游律师先后接受广州市妇联和白云区、越秀区、萝岗区、番禺区、黄埔区妇联以及企事业单位、银行、心理咨询中心、职业技校、高等院校等机构的邀请,积极讲授创造和谐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维权案例分析、《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解读、塑造高尚人格、法制教育课等内容,受到广大听众尤其是基层妇女干部、妇女、学生们的热烈欢迎,深受好评。

积极参与婚姻家庭立法,修改建议得到最高法院采纳

    丰富的执业实践,不可避免地会深入到法律的前沿。从实践中来,发现立法的不足,提升为理论,再修改立法,是优秀的法律人应具备的品质。作为婚姻法律专家,游植龙律师长期致力于婚姻法的研究,积极参与婚姻家庭立法活动,对婚姻家庭立法提出意见、建议。他先后参加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初稿》等立法修改专家论证和研讨活动,并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尤其是游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建议稿课题组成员之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较为关注并提出若干修改意见,2011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公布,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条款基本采纳了游植龙律师的修改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可分割共同财产的制度,针对“草稿”没有对“重大理由”作出规定的情况,游律师于20096月专门撰文论证并将其细化为三种情形:“(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的;(二)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未取得配偶一致意见的;(三)因履行法定义务等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最高法院于201011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游律师建议的第(一)情形,但又加上了限制条件“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对此,游植龙律师又通过组织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研讨并执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坚持原有修改建议,最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用了游律师论证建议的第(一)、(三)种情形作为有“重大理由”的情形之一。

积极参与律师协会工作,表现出色

    作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积极完成业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组织律师与多家基层法院、省妇联、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机构就婚姻法律问题进行实务交流、研讨,在律师同行之间举行业务交流,邀请法学专家就婚姻法热点举办讲座;接受香港律师协会和树仁大学的邀请作“内地法院管辖权与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主题讲座,为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讲授“婚姻家庭案件律师实务及办案技巧”,多次参加省妇联举办的专家研讨会就婚姻家庭社会热点问题发表意见,多次接受广州电视台、广东电视台采访和作为节目主持嘉宾就婚姻家庭案件等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和点评,就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接受众多媒体采访,以多种形式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扩大了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影响,在参与立法、深入基层、抓好热点、扩大影响等方面为律师协会工作增添了风采,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受到好评,为此获得了广州市律师协会2011年度“行业服务贡献奖”。

法学功底深厚,理论成果斐然

    优秀的律师不仅要运用法学理论指导办案实践,更要将办案经验上升为理论,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游植龙律师不仅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更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信息网络法律领域,游律师是《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和《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2007》、《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2008》、《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2009》主要撰稿人之一,撰写的论文《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于2010年荣获广东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而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他对婚姻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独特见解,他撰写的大量婚姻法律文章如:“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离婚的途径和程序”、“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本与内容”、“离婚起诉书格式与范本”、“如何协议离婚”、“如何起诉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专题解读”、“论重婚罪的构成”等,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和使用,深受欢迎和好评,有相当的影响。他撰写的论文“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有权互查对方银行存款五大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均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理论成果奖”。

知名度高,媒体关注

    专业化选择的成功,在信息网络和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和突出表现,使游律师在业界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他为此受到诸多媒体的关注,著名网站、电视台、电台、报纸如新华网、搜狐、天极网、广东电视岭南台、珠江台、南方电视台、广州电视台、佛山电台、《中国日报》、《中国妇女报》、北京《竞报》、《北京晨报》、河南《大河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佛山日报》、《珠江时报》、《深圳晚报》、《文汇报》等曾对游律师作过采访和活动报道,他也被媒体称为“知名婚姻法律专家”。

谦谦君子,成就学者型专家型律师

    “谦谦君子,温润如玉”,有位当事人曾对游植龙律师作如是评价,这正是游律师个人修养的真实写照。良好的个人修养,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积淀,执业勤勉认真,专业化选择的成功,使他更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职业道德,稔熟的办案技巧,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也于200812月获得了律师职称最高级别的“一级律师”资格。游律师认为:只有专业,才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只有专业,才能成功。每一位律师,都应有自己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和选择,并为之不断努力,不断进取。成为一名学者型、专家型律师,应该是每一位律师孜孜不倦的追求。游律师不仅是这样想的,而且是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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