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四个重大变化!
原创:游植龙 南粤家事 2020年12月31日本文作者: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同时,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于现有婚姻法司法解释而言,有如下四大变化:
一、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将不再是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财产性质认定将发生重大变化,这将是颠覆性且对当事人财产影响重大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中,并没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写入新的司法解释,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原有规定将不再适用。
二、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双方共有,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相比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增加了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的,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将不再适用。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可以上诉。
四、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而,原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等对一年或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规定将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随之作出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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