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变借贷,谁在放纵造假和支持欺骗?

作者: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电话:13802726525

原创  南粤家事 2021-09-04 21:32

 

近日,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件: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父母为该夫妻购房出资700万元,现夫妻产生矛盾,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个人私下写下《借条》并将日期倒签至出资日,男方父母凭《借条》起诉男方和女方,要求共同偿还出资。一审法院对《借条》日期是否倒签不加审理和鉴定,直接判决认为“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并认定该债务属于男女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女方突然背负巨债700万元。

 

在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个问题上,有些判决真的没有规则,没有正义,只有利而没有义,不讲诚信,不讲价值导向。

 

长此以往,我们的诚信和正义价值迟早会毁在某些判决者的手中。

 

 

02


 

子女购房,父母为子女出资,是借贷吗?

 

笔者作为家事专业律师执业数十年,接触了非常多的父母,他们都表态说当初为子女购房出资根本不会是借款,也不可能是借给子女的。

 

这是基本事实。

 

所以,那些说父母出资就是借贷的,或者认为父母出资就是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的,请别昧着良心说瞎话。(当然,也有极少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就明确向子女及其配偶声明是借款的,在此不讨论该情形)。

 

但意想不到的是,子女现在要离婚了,媳妇或女婿要分到房产,父母心有不甘。

 

这也是事实。

 

有些人就认为:凭什么媳妇或女婿结婚不久,就要分到父母大部分或者一生积蓄?所以,为了保障父母利益,绝不能让子女配偶得益,将父母出资视为借款,让子女配偶偿还,才是“正义”所在啊。

 

这种看法严重错误,丧失基本原则,绝不可取。


 

03


 

在义与利这个问题上,是义重要还是利重要?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为了父母出资的“利”,保护父母能够向子女配偶要回出资的利益,就可以无视当初不是借款的基本事实,置诚信于不顾?置“义”于不顾?可以无视父母与子女串通,补签“借条”,倒签日期?支持大家普遍造假?

 

为了这个“利”,有些判决,连规则都没有了,诚信都不讲了,非常可悲。

 

有个女士讲:我要让我自己的儿子、女儿知道,他们的爷爷奶奶和父亲一家人都是骗子,购房时爷爷奶奶的出资当初明明没有说是借款,现在竟然与其儿子串通说是借款,一家人都是骗子!

 

我觉得这个女士说得非常对,这个爷爷奶奶和父亲就是骗子,明显的欺骗。

 

在这样的家庭里,这样的判决里的,这样的社会氛围里,能教出诚信的子孙后代?

 

难!


 

04


 

战国时期,秦国国都。

 

变法的条令已准备就绪,还没公布,商鞅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命人在都城市场南门前放置一根高三丈的木头,称能将木头搬到北门的人,奖励黄金十两。

 

百姓看到后,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木头。

 

商鞅又说:“能搬木头的人,赏黄金五十两。”

 

有一个人搬了木头,商鞅赏了他黄金五十两。

 

此为商鞅立木建信。

 

诚信值千金。


 

05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社会应当要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和诚信。

 

没错,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

 

但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有的是为了让子女得到如意眷属而承诺婚后出资,有的是为了博取子女配偶的欢心,有的是为了子女有个安居场所。无论何种原因,此时,由于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借贷,根据中国父母子女内在亲情关系的认知及常理,大家都会确知或判断是赠与而不可能是借贷。这,并不违反父母的初衷和原意。

 

极少数父母出资当初即与子女单方私下签下“借条”确认为借贷,却故意隐瞒、欺骗子女的配偶,误导子女的配偶认为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这种一开始就处心积虑的欺诈行为,更是十分龌龊。

 

父母慷慨出资,一家人皆大欢喜。此时,对于本来可能成为“房奴”的子女及其配偶而言,父母就是“好人”,就是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

 

对于子女的配偶而言,既然自己有房可住或名下有房,可以不再有购房的意愿,也因此丧失了自己购房的时机;可以大胆做风险大的投资,可以游山玩水,日子过得无忧无虑。

 

因此,子女的配偶对公婆、岳父母感激涕零,侍茶奉汤,十分孝顺。但万万料不到,若干年后,会被最亲近的人来个“背后一刀”,突然要去承担意想不到的配偶的父母“借贷”巨额债务,无论是感情上,还是经济上,遭受重大打击,情可以堪?

 

当子女与其配偶有矛盾了,闹离婚了,父母马上变脸,立即与子女串通声称是借贷,“好人”立马变“坏人”,毫无诚信可言。

 

“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06


 

而促使父母本为佳人、奈何做贼的,又是谁?

 

正是某些判决。

 

你没看错。

 

本来,规则很简单,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出资时没有明确告知子女的配偶是借贷的,就只能是赠与。

 

因为,道理非常简单:从中国传统、世人认知及常理上,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其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同时,鉴于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当子女确因购房需要而向父母借贷时,属于向外巨额举债,子女的配偶当然有知情权,而道理上子女也应当告知其配偶,此时父母也应当尽谨慎注意义务,明确告知子女的配偶该出资是借贷的事实。父母如果没有告知子女的配偶该出资属于借贷,那么就只能属于赠与。

 

但是,某些法官的判决,却完全违反逻辑,以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继续供养的责任,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出借,严重违背事实,颠覆了正常认知。但有些人还以此沾沾自喜、宣称合情合理,认为维护了出资父母及其子女的利益和主持了“公义”,可怜可悲。

 

在这种思维下,父母及其子女便联合行动,有的事后让子女补上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也没有,有的伪造“借条”倒签日期,然后由父母向法院起诉,诉称出资是借贷,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借款”。

 

在法院判决的支持下,公众普遍模仿,纷纷将心照不宣属于赠与的出资称为借贷,虚假陈述、虚假诉讼,普遍造假,隐瞒和欺骗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受到法院支持,令人诧异!

 

良法使人行善,恶法使人作恶。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本来,只要判决尊重事实、坚守规则,赠与就只能是赠与,而不会变借贷,相信父母及其子女就没有串通造假的市场和空间了。

 

父母是伟大的,父母的财产权益要不要保护?当然要保护,但要讲基本规则和基本诚信。对于那些出资当时即向子女及其配偶声明是借贷的,或者声明是附条件赠与的(比如明确赠与后一定期限内子女不得离婚,否则收回出资),我们应予以尊重。同时,为了让规则更科学合理,我们也可以更改法律,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规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的财产除外。

 

我们应当知道,送出去的东西就犹如泼出去的水,不要总想着还要回来,不要心有不甘。当初,没有人逼着你出资吧?是你自愿的吧?若想着要回来,明人不做暗事,在出资当日就应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确声明是借贷并要求立下借据,相信媳妇、女婿也不会不高兴,有免息无期限贷款,天底下也难找到这样的好事。

 

对于赠与而言,赠与出去后,财产就不归自己了,子女想送给谁,加谁名,那是子女的事,为了抱得美人归,嫁得如意郎君,你贪我财,我恋你色,明知爱情不可能永远,为了让所爱的人高兴而付出一定的财产代价,也是一种坦荡的境界吧。

 

但是,无视规则,硬要将父母“出资”变成“借贷”,为了某些父母这种个体财产利益的“利”,而置规则和社会诚信的大“义”于不顾,放任父母与子女普遍造假、诚信丧失,放任整个社会将会为诚信丧失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怎么可以这样呢?

 

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

 

是时候对家事审判中违反规则和诚信、无视正确价值导向的做法进行整治了!

 

 

07


 

笔者接触过一对父母。

 

这对父母说:即使法院会支持我们的出资是借贷,可以胜诉,但是我们出资时确实没跟媳妇说是借贷的,所以,我们现在也不能改口说是借贷,媳妇要分房产就让她分吧。我们要让子孙都明白一个做人的基本准则:“诚信无价”。

 

这是中国的脊梁,是浊世中的一道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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