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为高额择校费不属必要费用
小朋友君君的父母离婚了,君君跟随妈妈张女士生活。到了君君上小学的时候,张女士未跟前夫陈先生商量,放弃了所属地段的省一级小学,且花了6万元为君君择校,入读了另一所省一级小学。
随后,张女士让前夫付一半择校费。但陈先生不同意,双方闹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付一半择校费,但他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教育费用”,遂改判支持君君父亲的上诉请求:也就是说他不用出这笔“额外产生的、不必要的择校费”。
文/记者林霞虹
君君母亲张女士与陈先生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喜获儿子君君。可是到了2009年,在君君未满4岁时,张女士和陈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因离婚闹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君君由张女士抚养,君君的父亲陈先生则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
2012年6月,张女士为君君申请入读海珠区的一所省一级小学。由于不是地段生,张女士还为君君缴纳了6万元的“捐资助学费”——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择校费”。
不过,由于张女士在填写“学位申请表”时,君君父亲一栏填的是陈先生,所以学校出具的缴款通知书也默认填写了陈先生的名字。
后来,张女士要求前夫支付一半择校费,遭到了陈先生的拒绝。在君君上二年级时,张女士以孩子君君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3万元择校费。
一审判决:父亲支付一半“择校费”
海珠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法院一审后认为,君君是陈先生和张女士所生的儿子,现尚未成年,陈先生、张女士均负有抚养君君的义务。捐资助学费6万元是因君君入读小学而产生的,系对于君君教育而进行的投入。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君君母亲及陈先生有义务共同负担上述款项。现在君君要求父亲陈先生负担其中一半也就是3万元,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先生一次性支付捐资助学费3万元给君君。
宣判后,君君的父亲陈先生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陈先生提出,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君君应该按照户籍入读户籍所在地的一所省级小学,但是张女士却舍近求远选择了另一所省级小学。更重要的是,当年君君择校入读时,张女士没有与自己商量,还有意教导儿子隐瞒。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张女士称,择校费是父母为子女受更好教育的支出,即使陈先生与君君的母亲已经离婚,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有义务对子女支出的教育费承担平均负担的义务。
二审改判:支付择校费没有法律依据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先生是否应负担君君的择校费问题。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陈先生每月负担儿子君君的抚养费1000元,该抚养费包括了君君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君君完全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学校就近入读小学,君君的法定代理人张女士在未征得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让君君到非地段小学入读,由此产生的高额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教育费用。
因此,广州中院认为,君君要求父亲陈先生支付这笔“额外产生的、不必要的教育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负担一半择校费是错误的,广州中院依法予以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君君的诉讼请求。
父母没义务承担所有教育费用
父母为尚在学习的孩子出学习费,似乎天经地义,但法院的判决表明,法律并不支持所有的学习费用。那么,究竟哪些学习费用是法律不支持的呢?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告诉记者,法律规定,只有基本的学习费用才是离异后的父母需要负担的。假如抚养小孩的一方家长想帮孩子择校,或者让孩子读贵族学校,由此产生的费用,另一方是可以不出的。
抚养教育义务对象有限定范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游植龙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这条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还作出了界定,其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负担教育费到子女18岁
游植龙说,法律规定子女的教育费父母只需要负担到18岁时为止,假如子女已满18岁,还在上高中,父母也有义务出教育费,但如果子女已满18岁却又在上大学,父母就没有义务为子女负担教育费了。不过游植龙说,实际生活中,父母,包括离异的父母都还是会愿意为上大学的子女出教育费的,但这已经不是法定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