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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婚姻法律网:www.oklawyer.cn 作者:黄淑美、庄伟燕、陈秋鹏、王洁、熊熙

 

保障老年人权益

谁应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和赡养费。

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离异或者丧偶,有再婚的权利和自由,子女不得横加干涉。
  不过,老年人再婚,涉及的人际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复杂,再婚老人一般都有各自的子女,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而且,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就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因此,老年人再婚,要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特别是对各自的财产,有一个清楚的说明和交代,现在,有的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这样,就不会因财产问题给再婚生活带来阴影。

遗弃老年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将老人赶出家门,或对老人不闻不问,对老人提出的合理的赡养要求也不予理睬,导致老人生活困难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遗弃老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促使其悔改;对于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造成老年人生存困难的,应依法追究子女遗弃的刑事责任。
  案例:阿珍中年守寡,含辛茹苦把女儿小英抚养成人。小英成家后,阿珍又拖着病体为她操持家务,照看孙子。孙子长大后先后参加了工作,小英却把母亲当成累赘,稍不如意就破口大骂,母亲生病也不闻不问。老人悲愤难忍,走上了悬梁自尽的绝路。小英虐待母亲的行为激起了公愤。司法部门经查证核实,以遗弃罪判处小英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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