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个多月后,丈夫向妻子“借”了4万元,还立下了借据;离婚时,妻子持借据要求丈夫归还,妻子能得到这笔“借款”吗?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01年10月31日,魏女士和蔡先生登记结婚,蔡先生送给魏女士美金4800元作为聘礼。婚后,双方因为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今年1月,魏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蔡先生曾在婚前和婚后向自己借了两次钱,总额是9万元人民币,要求蔡归还,并出示了蔡先生立下的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写明借款时间为2001年10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借款时间为2001年12月10日,金额是人民币4万元。
这两笔借款的性质到底该如何认定呢?5万元是婚前所借,理应归还;但是4万元所谓“借款”发生在婚后,应该确认其婚内借贷的效力呢,还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从借据的内容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魏女士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
案件审理过程中,蔡先生要求魏女士返还4800美元的聘礼,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聘礼价值又较大,因此可适当返还部分礼金。日前,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令魏女士归还蔡先生礼金2000美元;蔡先生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另4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半所有,由蔡先生支付给魏女士人民币2万元。(通讯员万里
记者 金志刚)(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