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非亲生子5年 愤告前妻侵犯配偶权获赔4万余元


发布于 2005-03-03 15:06:32  广东法院网

    莫某与前妻离婚后,被知情者告之大儿子不是自己亲生,莫某遂将前妻范某和第三者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支付他因配偶权遭侵犯蒙受的精神损失、养育非亲生儿子5年的经济损失共计40多万元。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支持莫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原告配偶权受侵的精神损失费和抚养非亲生儿子费用共46000元。
    莫某与范某于1995年11月结婚,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1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大儿子归范某抚养,小儿子由莫某抚养。去年底,莫某一个朋友告诉他,其前妻范某曾经向朋友透露,大儿子是她在新婚不久和佛山顺德区一商人梁某所生。听到传言后,莫某立即带大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5岁的大儿子与莫某没有血缘关系。莫某于是将范某和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他因配偶权遭受侵犯蒙受的精神损失、养育非亲生儿子5年的经济损失等共计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儿子不是莫某亲生已经是事实,当事各方没有异议。这样的结果可以证明莫某的配偶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犯。梁某与范某逃避法定抚养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莫某相信大儿子是自己亲生,并抚养至5岁,使莫某承受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梁某、范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新闻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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