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湖区法院通过电子邮件,成功审结一宗涉外婚姻案件。
2003年6月,原告吴玉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其与被告张劼于1999年9月在汕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于1993年移居加拿大并入加拿大藉),同年12月被告独自返回加拿大后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由于我国和加拿大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有关诉讼文书应该用外交途径送达。为避免送达周期过长,并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合议庭认真研究有关规定,确认对于涉外案件,其所在国法律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后,即采用了邮寄送达方式直接向被告张劼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等。同时向张劼发送电子邮件,请他确认是否收到应诉材料并对离婚诉讼进行答辩。张劼很快回复,确认收到应诉材料并寄回送达回证及同意离婚的答辩材料。
龙湖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意愿,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龙湖法院根据张劼电子邮件的要求,向其寄送了该案判决生效的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