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当今离婚案件上升和影响婚姻稳定的各种因素,以及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佛山中院民一庭与三水区法院对三水区人民法院西南人民法庭2004年1至10月份受理的129件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其中审结113件,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的76件,占结案总数的67%;判决不准离婚的13件,占结案总数的12%;调解和好与撤诉的24件,占结案总数的21%。
法院分析离婚案件的突出特点是:一、申请离婚的大多数为女性。在审结的113件离婚案件中,原告为女性的占76件,占案件总数的67%,一方面反映了妇女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二、30至40周岁的人为离婚高危人群。在受理的129件离婚案件中,30周岁以下离婚的占受理案件数的22%,30周岁至40周岁离婚的占受理案件数的68%,40周岁至50周岁离婚的占受理案件数的8%,50周岁以上离婚的占受理案件数的2%。由此可见,离婚的高峰年龄发生在30至40周岁,在这一年龄段的人群中,由于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相对较大、个人需求的膨胀以及面临诱惑的增多,夫妻感情容易破裂,此阶段婚姻属于不稳定时期。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最少。在受理的129件离婚案件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的仅7人,其他均为个体户和打工族以及无业人员。反映出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四、离婚原因大致有七类。从审结的113件离婚案件分析,离婚原因大致可分为七类:1、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离婚的有40件,约占总案件数的35%;2、因夫妻一方不良恶习导致离婚的有26件,约占总案件数的23%,其中一方吸毒的5件、赌博的7件、婚外情的有3件,作风不正(如嫖娼)的有11件;3、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11件,约占总案件数的10%;4、因家庭经济问题(如外债较大、生活困难等)导致离婚的有7件,约占总案件数的6%;5、因一方忽视家庭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疏远产生离婚纠纷的有15件,约占总案件数的13%;6、因家庭关系(主要是婆媳关系)不和导致产生夫妻矛盾的有7件,约占总案件数的6%;7、其他原因产生离婚纠纷的有7件,约占总案件数的6%。总之,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婚外情等导致离婚的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说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任重道远。
如何营造美满和谐的家庭生活,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此,佛山中院和三水法院建议:
(一)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激浊扬清、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二)针对离婚高危人群,有针对地采取防范措施。30至40岁属于离婚高危人群,有关部门和组织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如:1、夫妻双方均应加强感情培养;2、社会应加强对此阶段人群的婚姻伦理道德教育,诸如责任意识、家庭美德意识等;3、有关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减轻员工工作压力,享受家庭的温馨;4、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贯彻劳动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夫妻双方增进和培育感情创造更多时间;(三)人民法庭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婚姻自由为原则,感情破裂为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婚姻自由,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中要严格依照此原则来审理,从而作到既能保障婚姻的严肃性,又能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14条具体的标准;(四)贯彻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适当照顾女方。该庭调解和判决的案件中,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33件,约占总件数的58%,说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是本着照顾妇女、子女权益原则裁量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妇女在家庭和亲情上更具责任感。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在财产分割上也要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必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儿童因财产分割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困难。同时,也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五)加强调解工作,作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在调解形式上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亲友等有关人员协助调解。西南法庭采用了诉讼调解员制度,充分开展调解工作。(广东高院新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