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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继承

——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本文刊登于《广州律师》2013年第6期

在我国,公民可供继承的个人合法遗产,《继承法》第三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兜底条款“(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也与《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基本相一致。

一、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表现形式,可否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虚拟财产,百度百科名片解释为: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我国台湾地区将之定义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即电磁记录”。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如下四种意见:1、物权保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在法律上属于无体物的范畴,它是游戏玩家付出时间、精力等劳动性投入或者通过货币购买等而取得,并可按玩家的意愿进行处分,因此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2、债权保护:虚拟财产产生于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只是债权存在的虚拟凭证。虚拟财产是玩家与运营商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象征,虚拟财产权的内容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具有极强的相对性。3、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是玩家智慧与劳动的结晶,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应将其视为著作权来保护。4、新型财产保护:虚拟财产的权利不能简单归存于现有的权利形态中,属于一种新型的无体财产权,比如信息财产。

无论这类在信息网络状态中新出现的虚拟财产权利属性最终归类如何,就现有法律规定和保护而言,对于诸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金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法律保护,笔者比较倾向于物权保护的方式,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在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装备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即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在法律上承认其具有物的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有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判例,比如 2003年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如果说,将虚拟财产予以物权的保护,那么在一定情形下,将个人拥有的虚拟财产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虚拟财产类型

随着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必将出现更多不同的表现形式,笔者只从目前常见的如下虚拟财产类型可否予以继承分别作一介绍: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文化部、商务部于20096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文化部201063日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同时,《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由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符合一定条件时应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由此可见,其真实财产属性相当明显,完全可以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2、网络游戏虚拟物品

游戏金币、游戏虚拟角色拥有的各种装备、宠物等游戏虚拟物品,是游戏账号的玩家投入一定的金钱如以货币购买游戏卡、点数,或通过交易买卖装备,以及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如个人练级等方式取得,其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要附属于特定的游戏玩家角色而存在,它允许在玩家角色中进行流转,可以由游戏玩家行使正常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能,进行交易、赠送或丢弃,并具有一定的市场价格,有些虚拟物品甚至有很高的交易价格,体现一定的财产属性。在不同的网络游戏中,游戏金币、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虽不一定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但大多也是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转换形式。既然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尚且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那么,当游戏产品服务仍在进行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充值卡寄售但尚未使用的诸如游戏金币、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也应给予同样的保护,也就是说,应当允许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中国平安旗下子公司平安财险就推出了一款针对游戏装备道具开发的新险种,服务对象为腾讯旗下网游《御龙在天》用户,客户对《御龙在天》的装备进行投保之后,如果装备确认丢失,可获得现金赔付,最高可投保的赔付价值是3万元。这足以说明游戏装备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

司法实践中,也有对虚拟物品予以继承的案例。2010年,湖北通城的女子李某,就继承其丈夫陆某去世后留下的网游装备“屠龙刀”向法院提起诉讼。陆某在一款游戏里认识了杨某,双方在网络里结为夫妻,并在网络游戏里配合默契,他们得到了游戏里的最高装备“屠龙刀”,后来“屠龙刀”被袁某骗走。不久,陆某去世,李某与杨某都向袁某主张“屠龙刀”的所有权。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屠龙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且曾有玩家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屠龙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所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二人共同所有。李某作为陆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

3、淘宝网等网络店铺 

2012年,淘宝店主艾珺近日的猝死,引起了人们对淘宝店铺虚拟财产能否转让或继承的关注。“艾珺Aj”的淘宝店,从一颗心做到五颗钻石,再进一步攀升到皇冠店。不幸的是,这名年仅24岁的店主因过劳猝死,其男友想要继续经营这家店,但因为淘宝明确规定店铺不得转让而受阻。对此,淘宝网表示禁止网店转让,但不禁止网店继承。对于遗产归属转移,淘宝网将遵循司法部门的判定,只要继承人根据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继续经营网店。

笔者认为,对于个人开办的网络店铺而言,店铺的价值体现在信用度和客户群,网店的信誉是店主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倾注了大量的劳动累积而成,虽然其信用、服务高度依赖店主本人,但网店的信誉体现了一定的商业和市场价值,比如淘宝网的皇冠店,就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这正如现实中的“百年老店”一样,应该作为店主的财产被继承,允许其家庭成员继续经营。这与个体工商户相类似。《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20089月,成都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促进震后产业恢复与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该个体工商户全部或部分财产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可直接使用受让的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灾死亡的,允许经营者变更登记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产继承人。”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已经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肯定,具有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无形资产,从而有了其转让的价值和意义,因而可予以继承。

4QQ号码

据媒体报道,201110月沈阳市民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徐先生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以留作纪念,并想保留这个QQ号码。但王女士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只好向腾讯公司求助。腾讯公司回复称: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如果被发现用户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因为QQ号码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继承的范畴。

在交易市场上,QQ体现了一定的财产价值,不同的QQ号码位数、排列、在线时长、等级有着不同的价格,比如一个6位数的QQ号码能卖到数千元,有些含“8”较多的号码售价更高。但由于QQ本身只是一个载体,同时用户对于QQ号码只有使用权,QQ帐号具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QQ账号及其空间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该公民虽然去世,但其隐私利益仍然存在,可能影响死者的声誉和社会评价,故而笔者认为对QQ帐号不能予以继承较为适宜。

至于QQ帐号上附属的Q币,作为网络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在不同QQ上流转,则属于可继承的范围。

5、电子邮箱

2005年,20岁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贾斯汀•埃尔沃斯在伊拉克殉职,他的父亲约翰想获得儿子在雅虎邮箱中保存的邮件,但因为没有密码而无法打开他的邮箱。邮件服务提供商Yahoo公司拒绝提供密码,其理由就是必须保证账户的私密性。约翰最后将雅虎公司告上了法庭。这场官司作为目前公认的数字遗产纠纷第一案,在全美引发了激烈讨论。最终的结果是,美国法院并没有对数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裁决,而是要求雅虎交出相关文档。对此,雅虎将邮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上交给了约翰,但没有给出贾斯汀所拥有的雅虎邮箱的用户密码。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11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

上述考虑的是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继承问题,并未将电子邮箱本身作为可继承之列。笔者认为,电子邮箱与QQ帐号一样,具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且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予以继承为宜。

6、名人微博

 2011年温州“723动车事故”中,幸存女孩项炜伊妈妈的微博 “一一成长回忆录”停在了7231917分的最后一条微博,“人小脾气大,小宝贝,你什么时候才能长大懂事啊。”为了让小伊伊留住这份记忆,新浪在第一时间将已故者的微博信息传给了他的亲属,一定程度上,小伊伊亲属只是在保管这些账号,只属于代管。

这引发了人们对于博客、名人微博是否可予继承的讨论。比如名人微博,拥有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粉丝,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虽有一定的无形价值,但由于博客、微博只属于注册者本人使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财产属性,因而也不予以继承为宜。

至于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或使用者立下遗嘱,指定继承人使用正确的账号和密码继续承受使用,由于其登录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允许,那就另当别论了。

随着法律的完善、时间的推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服务条款的变化,相信上述虚拟财产的继承与否,便不再是问题了。

2013年6月23日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级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委员
联系电话:13802726525 邮件:ok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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